甘肃省市监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产规范》《甘肃省食醋小作坊生产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市监局,东风场区工商局:

 

  为严格规范行为,加强食品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甘肃省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产规范》《甘肃省食醋小作坊生产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市监局

 

2022年8月19日

  甘肃省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产规范

 

  1.依据及适用范围

 

  1.1为进一步规范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以菜籽、玉米、大豆、花生、芝麻、棉籽、油茶籽、亚麻籽等为原料,通过压榨工艺现场生产加工食用植物油(不含食用调和油)的小作坊(以下简称油坊)。

 

  2.生产工艺

 

  2.1冷榨工艺:原料处理→压榨→过滤

 

  2.2热榨工艺:原料处理→烘炒→蒸煮(可选择)→压榨→碱炼(可选择)→过滤

 

  3.加工场所

 

  3.1油坊必须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距离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畜棚圈等污染源不得少于25米;油坊内不得堆放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

 

  3.2油坊应独立设置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区、烘炒区、压榨区、灌装区、成品区,保持通风、干燥、洁净,并有消毒、更衣、盥洗、照明、通风、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生产加工场所应与生活区分隔。

 

  3.3油坊生产加工车间应使用无毒、无害、防火便于清洁的建筑材料。

 

  3.4生产加工场所应配有相应的防火防爆等设施设备。

 

  3.5油坊必须具备盥洗、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4.加工设备

 

  4.1油坊应有以下完好的设备:筛选设备、粉碎设备(可选择)、烘炒设备、蒸煮设备(可选择)、压榨设备、碱炼设备(可选择)、过滤设备。

 

  4.2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使用盛装化学物质的和不易清洁的容器。

 

  4.3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保持清洁,使用前后应进行清洗消毒,加工设备停止使用时,应加盖防尘罩。

 

  4.4应定期对加工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能正常运转。

 

  5.过程控制

 

  5.1原料筛选和粉碎。杂质要清除干净,抖客网,禁止使用霉变的物料作为植物油加工原料;使用花生等作为植物油原料时,须使用粉碎机进行粉碎。

 

  5.2烘炒。采用热榨工艺加工植物油的油坊,要控制原料烘炒时间和温度,烘炒原料时要不断翻动,保证受热均匀。

 

  5.3蒸煮(可选择)。采用热榨工艺加工植物油的油坊,要控制烘炒和原料蒸煮时间。

 

  5.4压榨。烘炒后的物料应立即进行压榨,保证物料温度(仅对热榨工艺);不得使用焦化的物料进行压榨。压榨使用包裹物应无毒无害(稻草、纱、帆布等),不得使用遗弃的化肥包装袋等;应有防止生产设备中机油污染产品的措施;压榨后的粕应单独存放,防止原料、粕与成品交叉污染。

 

  5.5碱炼(可选择)。通过碱炼工艺除去毛油杂质时,准许将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食用碱)、碳酸氢钠(小苏打)作为加工助剂使用,并在生产场所明示以上两种加工助剂的用量、名称。

 

  5.6过滤。应保证筛网、滤布清洁,定期进行清洗或更换筛网、滤布;常用的过滤设备有真空压力过滤设备、离心过滤设备、多层过滤设备等。

 

  5.7贮存与包装。成品油包装车间应当设置洗手更衣消毒区域及设施;成品油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阴凉、避光的成品区中,输送、盛放植物油的管道、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前后均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油坊应当定期检查库存油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油品。

 

  6.质量控制

 

  6.1采购的原料应干燥、无霉烂变质、无污染,严禁使用混有非植物油料和油脂的原料生产植物油。

 

  6.2油坊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从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采购。

 

  6.3自供原料。对客户自供来料加工的,应对自供原料进行筛选,清除霉变原料及原料中的灰尘;霉变原料不得进行生产加工。

 

  6.4原料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合存放。

 

  6.5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有专用的称量器具(精确到0.1g),不得使用变质的或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

 

  6.6食用植物油生产严禁添加乙基麦芽酚以及香精色素。??

 

  6.7不得同时使用不同物料作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严禁虚假标识、掺杂掺假。

 

  7.包装及标签

 

  7.1植物油容器应选择密封性好、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级包装材料。

 

  7.2油坊生产加工的包装植物油,应在其包装上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成分表、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小作坊名称、登记证号、生产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7.3 油坊生产加工的散装植物油,应在其盛装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小作坊名称、登记证号、生产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8.成品销售

 

  8.1油坊应建立批量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规格、销售时间、销售对象及联系方式等,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8.2散装产品仅限在本加工点销售。

 

甘肃省食醋小作坊生产规范

 

  1.依据及范围

 

  1.1为了进一步规范食醋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以各种含有淀粉、糖或食用酒精的原料单独或混合使用,经发酵工艺生产加工食醋的小作坊(以下简称“醋坊”)。

 

  2.生产工艺

 

  2.1原料处理(蒸煮)→酒精发酵→醋酸发酵→封醅陈酿→(熏醅)→浸淋→灭菌→包装。

 

  2.2固态发酵食醋:以粮食及其副产品为原料,采用固态醋醅发酵酿制而成的食醋。

 

  2.3液态发酵食醋:以粮食、糖类、果类或食用酒精为原料,采用液态醋醪发酵而成的食醋。

 

  3.加工场所

 

原标题:【甘肃省市监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产规范》《甘肃省食醋小作坊生产规范》的通知
内容摘要: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市监局,东风场区工商局: 为严格规范行为,加强食品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136756.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上一篇:开学季 咸宁市部署校园食品安全大整治
下一篇:湖北省市监局关于做好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工作的通知(鄂市监食生函〔2022〕172号)